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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法院:停车纠纷竟引持刀伤人 一女子寻衅滋事被判刑

来源:中华网河南 时间:2023-06-30 09:28:02

只因停车停错地方,女子与邻居发生争吵,持刀寻衅滋事,引发一场“血案”。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3月8日晚,19时许,被告人赵某醉酒后指挥朋友将车辆错停在其邻居被害人李某门口,双方发生口角后,赵某从自家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窜至李某家门口,先将前来劝架的李某婆婆推倒在地,又持菜刀在挥舞过程中将李某头部砍伤。赵某在手中菜刀被他人夺走后,仍继续与李某厮打。经内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为了依法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法官提醒:“忍一言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日常生活难免与他人发生口角,但暴力并不能解决问题,一时失去理智的行为不仅伤害他人,也会令自身难逃法律的制裁,千万要避免因一时的冲动悔恨终身。因此,希望广大群众以此案为诫,遇事切勿冲动,切莫酒后滋事,否则赔钱又坐牢。(供稿:郭贝 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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